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2 13:54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府办发〔2018〕66 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
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68 号)要求,加快
推动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致富,
保障生态安全,现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集体林权,加强林权规范管理
(一)继续完善确权颁证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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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确”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积极开展林地
确权颁证“回头看”,提高林地确权四至、面积、林种等要素精准
度。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
有,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一经营和采取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
发放到户。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
同)
(二)探索实行“三权分置”。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
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
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坚持所有权。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本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有权
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
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
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巩固承包权。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林地承包
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承包期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具备
条件的县(市、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
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开放经营权。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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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实施林地
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机制,在林权权利
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
林地管理。确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
需要的,各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等机制,有条件的
县(市、区)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
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积极探索林农林
权出租、入股等利益共享机制,着力破解生态保护、经营开发与
林农利益间的矛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
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林权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
林权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作为申请不动产登
记的权属来源主要证明材料,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
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
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各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林业生产经营
主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林地。(责任单位:市
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
(四)加强纠纷调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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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将其纳入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内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妥善处理权属及合同等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
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
依法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责任单
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各县〔市、
区〕政府)
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科学经营
(五)继续实施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
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原则,实行公益
林分级经营管理。严格管理国家级公益林,在保证公益林生态功
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地资源,
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科学适度开展林下种植、
林下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
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简化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
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
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要求进
行调整完善。(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六)及时足额兑现公益林补偿。各县(市、区)要切实加
强集体公益林管理和补偿政策兑现落实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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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每年补偿资金及时
兑现到位。积极争取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管护国家补
助政策。已承包到户的要直接打卡到户,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建立
分配、公示、监督制度,存在林权纠纷的要加大化解力度,区划
与确权林种不一致的要研究整改、兑现措施,确保公益林生态效
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经营模式,发展规模经营
(七)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建设,
引导集体林权依法、自愿、有偿、公开、有序、规范流转,引导
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已经建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公开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推进威远县林地林木等级评
分机制试点工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
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
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
农户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进利益共享联结机制建立。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投资
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
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
经营中受益。积极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基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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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
以及“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务工收入”“优先股+普通股”“土地入
股+收益保底+产值分红+二次返利”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龙
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
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林农社会责任报
告,建立涉林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农工委、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积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积极引导发展专业
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
新型经营主体,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能人、农
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立权利和义务对称,产
权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林业专业合作经营机
制,解决林地经营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逐步推进林业规
模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经营,让林农获得更多的林业财产性收入。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训、扶持政策,优
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
林涉农项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
政府)
四、加快绿色产业发展
(十)打造内江林业品牌。加强林产品品牌、溯源体系、标
准化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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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战略,大力推进林业品牌建设。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提升林
产品发展质量和影响力,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
将林产品交易流通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责任单
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
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大力发展林业新业态。结合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
态林产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
林康养、森林自然教育等绿色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
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突出地方特色林产业发展。围绕助农增收,立足自
身优势,引导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科学发展竹林、特色经果林、
速丰用材林等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推
进林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提高附加值。加强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
设,推动市中区雷竹、东兴区花椒、资中血橙、威远无花果、隆
昌木本油料等林产业建设,培育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
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带动林业产业生产向集约化、高效化方
向发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
政府)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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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队伍能力
建设,加强基础设施,改善工作条件,提升林业管理和服务群众
的手段和能力。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
功能,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
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探
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
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
林业电子商务,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责任单位:
市林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
社,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强化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建
设任务和可支配财力状况,将造林育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等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
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属性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扶贫开发、乡村
振兴、小流域治理等支农项目,要加大植被建设力度,提高森林
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公益林全部纳入保
险范围,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
分散机制,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积极拓展涉林商
业保险险种及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用
好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县(市、区)建立小额贷款
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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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
补贴力度。(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
委农工委、市扶贫办、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内
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金融支持。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
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
〔2013〕32 号)和《四川银监局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国
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
银监发〔2013〕67 号)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
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
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
推进威远县“两证一社”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完善林权抵押资产
评估、备案登记、资金监管、贷款贴息、风险防控等环节的制度
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
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
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
限,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积极培育第三方
森林资源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和引导市场主
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
县(市、区)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
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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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政
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内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氛围
(十六)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不
断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完善具体政
策措施,推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农
业农村改革,制定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各有关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细化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
展的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
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调查研
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市林业局)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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