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13 16:39
中共内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内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产化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内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内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中共内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是规范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和监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内江市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和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内江市内注册,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市外省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且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运行和监测管理工作,县(区)农工委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运行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评审认定、监测和审核中,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参与全程监督。对于出现重大失实、错误问题的,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其中,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达1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五)经营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企业贷款和社会借款总额低于总资产的80%。
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连续2年赢利,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
(六)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在税收、贷款、工商、工资、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环保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
企业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履行记录。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其商标品牌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营销网络健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区)认定期满一年(含一年)的县(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
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农口各部门和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商务、环保、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单位意见,形成审核材料,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出具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县级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环保要求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八)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近年来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
(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会审。
(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会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对会审名单进行公示。
(五)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发布文件予以确认和公布。
(二)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认定结果,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五章 运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和管理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
第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材料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监测意见报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实地抽样核查。
(四)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审核并经相关媒体公示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其他行为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二十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经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可以整改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对一年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在次年的监测中予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因监测不合格淘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产生的空缺,原则上当年由淘汰企业所在县(区)进行等额递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应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履行以下手续:
(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出具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变动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由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备案。
(四)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企业变更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以下权利: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依法享有各类财政优惠政策支持。
(三)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应优先纳入各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优先予以扶持。
(三)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给予支持。
(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觉服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部署,接受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三)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四)定期、及时向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年底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各级有关部门安排的统计和信息调查任务。
(四)积极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相关活动。
(五)自觉担当社会责任,认真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持续稳定增收,主动参与贫困地区、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帮扶弱势群体和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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